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昌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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