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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5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子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子平,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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