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爱平,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XX市XX区XX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爱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