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柳媚,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寮步诚一东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柳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