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君、于灵莉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559号
案件名称原告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君、于灵莉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郭君,于灵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胡建华,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经理。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X,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利涓,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灵莉,女。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竹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君、于灵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华、郑州龙海乐器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