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克梅,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万祥商店经营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
委托代理人李英,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克梅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