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180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164幢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062114。
法定代表人:吴天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234534。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汇文,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平安集团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1733017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金融服务、发行有价证券、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2.第130986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证券交易行情、证券经纪、经纪,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8月28日至2029年8月27日;
3.第6974784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有价证券的发行、证券和公债经纪、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金融管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4.第697481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有价证券的发行、证券和公债经纪、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金融管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2018年12月1日,平安集团出具《授权函》,授权平安公司使用上述四个注册商标,并授权平安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全球范围内付诸一切可行的法律行动,以打击任何侵犯前述商标权利的行为,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就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收取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和解款项等,授权期限至相关侵权打击案件终结为止。
平安公司为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评字[2016]第0000008841号《关于第9587089号“平安PING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打印件,载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该裁定,认定第6974784号“”商标、第6974816号“”商标在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2.(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该判决中认定平安集团第1327336号由“PAIC”图形与“平安”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3.平安公司基本情况及公司简介、平安公司所获荣誉报道、奖杯及荣誉证书照片打印件,显示平安公司多年来荣获多种奖项,包括券商中国颁发的“2017优秀证券公司APP评选十大品牌”“2018证券公司APP十大品牌”“2018券商APP突破创新奖”“2019受投资者认可的十大券商APP”“2019券商APP创新突破奖”“2019券商APP最有价值投顾奖”;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颁发的“2019中国区交易所债券投行君鼎奖”“2019中国区资产证券化投行君鼎奖”“2019中国区资产证券化项目君鼎奖”;
21世纪商业评论、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互联网证券公司金石奖”;
21世纪传媒颁发的“2018年度卓越证券公司”;
中国经营报颁发的“2018卓越竞争力综合证券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2018年度结算100强-优秀自营机构奖”“2018杰出担保品业务参与机构奖”;
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2018年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第二届十佳期权经纪商”“2018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优秀承销商”“2018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秀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2018年度优秀债券投资交易机构”“2018年度优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等。
4.平安集团公司简介、企业年报、所获荣誉及参与公益活动的报道打印件,显示平安集团在金融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业绩好、获奖多。
2019年4月18日,平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宇晔通过公证的方式查看天创公司运营的“中国加盟网”(网址:××):1.在该网站搜索“平安证券”,搜索结果显示有“平安证券加盟10-20万28年品牌品牌认证”的品牌加盟项目。
点击查看该“平安证券加盟”项目,网页链接至网址××/xm6657306/,页面显示“平安证券加盟火爆招商中”“【平安证券】平安证券加盟招商”,载明所属行业为金融理财,品牌名称为平安证券,门店数量为直营店32、加盟/代理店32,公司名称为平安证券公司,所附图片背景载有“钢钢网携手平安证券·华宸未来基金”等字样;
页面右侧“品牌信息”中使用了“”标识及“平安证券”字样,附有“项目认领”“页面删除”选项,下方为字体较小、颜色较淡的文字,载明“本项目由企业方或网友自行发布,中国加盟网尚未核实相关信息,不保证本页面信息的真实性”,下方显示“近期访问:224”“总访问:6723”;
页面中“平安证券项目介绍”载明:“1991年8月,平安保险公司证券业务部在深圳成立,1995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是中国平安综合金融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2006年,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平安证券成为‘创新类’券商之一。
在‘2007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评选中,平安证券荣获‘中国最值得信赖的十大证券公司’。
多年来,平安证券凭借中国平安的良好品牌和背景优势……”,所附图片载有“平安证券专业为您”等字样;
“品牌信息”中载明招商模式为加盟连锁分销代理;
“费用”中载明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图库”中所附图片显示有“平安证券”“平安证券公司”等字样。
2.返回首页,查看“关于我们”,页面显示“中国加盟网(××)于2004年正式上线,历时14年沉淀,已成为覆盖18个垂直招商门户行业、服务11000多家品牌企业的国内加盟投资服务平台。
中国加盟网渠道架构完整、宣传维度丰富、用户黏性较高,获得了800万创业者信任,已帮助1.2万+企业找到优质投资者、116万人成功开店,保守促成投资额累积达4060亿。
每日访问IP约21万,稳居世界网站排名前1800”。
查看“我们的服务”,包括广告服务、线索服务、心智营销、征信服务、展会服务,其中“征信服务”标注“资质认证加盟信用通+1831审核”。
查看“我们的优势”,页面显示“01入驻企业严审首创1831项目可行性审核机制,严格甄选信誉品牌”,点击“了解预定”,页面显示“什么是1831”“为什么要审核“怎么审核”等内容。
其中“1831”是指1家直营店经营8个月以上的审核以及3家加盟店经营1年以上的审核;
“为什么要审核”页面中载明“投资者找项目时无相应知识储备,无法从众多信息中辨别出项目的可行性”“中国加盟网建立1831审核机制,即为规范加盟环境、建立统一加盟标准、筛选实力品牌、过滤快招项目,体现项目透明性,降低投资者创业风险”;
“怎么审核”页面载明“企业提供审核所需资料后,中国加盟网加盟信用认证中心会通过国家相关公示系统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与企业达成合作,并将审查结果进行认证展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2019)深南证字第10285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庭审中,天创公司主张其网站会员包括付费会员及免费会员,其对免费会员所发布的信息只审查发布的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人是否相符,付费会员则进行严格审查并提供其他相应服务。
涉案加盟信息系由免费会员发布的,注册会员无需经过实名认证,其没有审查该会员是否持有涉案商标,亦没有审查信息发布者与商标权人的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同时,天创公司主张涉案加盟信息发布页面中的“项目认领”“页面删除”选项,即其提供的投诉途径。
天创公司为证明涉案加盟信息系由案外人上传,向法庭提交了(2019)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699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10月10日,天创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网页证据保全:1.通过Jumpserver登录中国加盟网后台查询,显示品牌ID“6657306”、品牌名“平安证券”的注册用户为李振,联系电话为189××××2818,注册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18:05:15;
2.打开中国加盟网企业会员管理系统(网址:××),登录管理后台,进入“企业会员检索”,在“项目ID”内输入“6657306”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品牌名称为“平安证券”,类型为“免费”,所属行业为“金融>理财”,状态为“正常”,会员注册日期为“2014-10-31”;
“企业会员详情”进一步显示账户名为“平安证券441”,1831认证为“未认证”,公司全称“平安证券公司”,联系人“李振”,联系手机“189××××2818”,电子邮箱“189×××@163.com”此外,天创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加盟网后台企业信息审核操作流程规则,载明以下流程:企业方或网友提供发布资料后,进行人工后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料核实(公司名称、提供的公司法人及地址、联系方式)、项目资料(品牌名称及相关信息是否隶属于该公司、品牌信息是否完善、加盟费是否合理、有无虚假信息)、项目介绍(提交的项目介绍是否符合该品牌、配图是否符合规定、文章不得出现特殊言论及敏感词),审核通过则予以收录、批准发布,审核不通过则不予发布。
另查明,被控侵权信息已经删除。
又,平安公司主张本案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200元,并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天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平安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
二、天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就其侵害商标权行为消除影响;
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天创公司负担;
三、驳回平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天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创公司提出上诉请求:l.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04民初3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至二项,并改判为驳回平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平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
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天创公司的行为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在已经认定涉案信息非天创公司发布的情况下,天创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二)涉案信息的发布不会造成市场混同,不会引人误解,不会给平安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认。
如果加盟成功将帮助平安公司获得更大市场份额,收益也在平安公司。
二、天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创公司并未通过发布涉案信息收取任何费用,平安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天创公司实际收取过任何费用。
平安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市场上存在通过该信息加盟的店铺存在,该信息没有给平安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天创公司承担20万元,明显是对平安公司利益的过高保护。
天创公司认为,即便要判决天创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应当在5万元以下。
据此,天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因此,天创公司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天创公司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平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一审认定天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无误。
一审判决天创公司承担2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及2万元的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涉案的“平安”等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当获得强而有力的法律保护;
而天创公司作为专业的加盟信息发布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安”、“平安证券”等商标的权利归属,但却为了商业利益的考虑,漠视答辩人及平安集团合法的商标权利、无视用户因混淆误认而可能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明显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当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使涉案侵权信息系其平台注册用户发布,天创公司这种放任注册用户发布侵犯答辩人及另案平安集团商标权的行为,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的商誉损失及其他不利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天创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审判决天创公司承担2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及2万元的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诉讼请求如下:1.天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7330178号“”、第1309861号“”、第6974784号“”、第69748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天创公司赔偿平安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3.天创公司赔偿平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1200元;
4.天创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给平安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5.天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天创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是否成立以及一审酌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经查,天创公司系涉案中国加盟网(××)的网站运营者,为在其网站注册的免费会员发布涉案被控侵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审业经查明,涉案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知名度高,天创公司系加盟网站的专业运营者。
天创公司作为加盟信息发布平台的专业经营者,应当通过要求“加盟信息”发布者提供必要的权利文件、身份资料等方式,对“加盟信息”的发布者是否合法享有注册商标等权利,承担与其运营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发布者身份及品牌权属状况进行合理审查。
天创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中国加盟网后台企业信息审核操作流程规则”,其内容同样表明其负有审核义务。
但是,天创公司显然未能履行其应尽之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审核义务,存在最低亦构成放任的明显主观过错:1.涉案免费用户在注册时未作身份资料审核;2.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天创公司对免费用户发布信息的可能侵权风险在用户协议中已经事先予以警示、告诫;3.天创公司在明知涉案免费用户在注册时未作身份资料审核且未作警示、告诫的情况下,放任免费用户任意发布涉案被控侵权信息,其在人工后台审核时亦未对涉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权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4.天创公司对显然存在较高风险的免费会员发布的加盟信息与该信息指向的权利有无关联、是否存在可能的侵权风险,未进行应尽的形式审查。
至于天创公司抗辩的其“未核实项目信息”的提示信息,经查,该提示内容字体较小,颜色较淡,且位于涉案加盟信息侧面,一审认定该信息较难引起一般网络用户的充分注意,并未起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并未失当。
至于天创公司抗辩其已以设立“项目认领”、“页面删除”选项的形式提供投诉渠道的主张,经查,天创公司在相关页面中并未予以说明该两选项系所谓投诉渠道,相关公众亦无法从该两选项的字面含义可以认知其系投诉渠道,天创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设立了配套的投诉处理机制安排,故该项抗辩显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综上,天创公司在事前、事中均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事后亦未为相关公众提供清晰明确、合理便利的投诉渠道以及配套的投诉处理机制安排,故一审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至于赔偿金额,经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各自的举证义务,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一审依法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未失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天创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瑜瑜审判员 江剑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甄心奇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