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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雪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南刑执字第1721号
案件名称顾雪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雪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721号罪犯顾雪峰,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雪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雪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2.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雪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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