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59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沁园小区39号楼银座1-2层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9234868U。
法定代表人:王尧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体育场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西段安装处30#楼1#、2#、3#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88578320Y。
法定代表人:郭洪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系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体育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