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智。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嵬,吉林市丰满区麦德隆超市原业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