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知初字第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黄芳芳。
被告:李荷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荷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解决。
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