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知初字第90-2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GabrieleDirian)法定代表人:马库斯·库尔特(Dr.MarkusA.Kuerten)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远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科技广场15号2-5。
法定代表人:董红霞,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冯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诉被告宁波远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甬鄞知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宁波远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4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远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