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荣巷街道钱姚路勤新工业集中区龙山文博工业园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健、孙建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琛。
委托代理人王学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晓明。
委托代理人王学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龙山文博工业园3号房内。
法定代表人王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学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