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中庆、李银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盐城招商场海宏洗化经营部业主。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