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兆冲,南通开发区竹行镇星竹超市业主,经营场所南通开发区竹行镇星辰花园29幢05、、0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兆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