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7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民兴路东侧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