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红桥商贸有限公司光明路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光明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栓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红桥商贸有限公司光明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