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39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隆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闻琴。
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上海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