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知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曙光,系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家乡人风味酒楼业主。
被告凌丽,系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家乡人风味酒楼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冉曙光、凌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冉曙光、凌丽达成和解,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