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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2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8月27日以中检一区刑补诉(2014)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慧星独任审理,后于2014年8月27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标大道**号为窝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Superdry、Levi’s、TOMMYHILFIGER、Lee的商品,仍通过注册“发型师”淘宝网店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61685元。

2013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协助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到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尚未出售的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T恤408件、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内裤110包、假冒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袜子1230双、假冒JACKJONES注册商标的男士内裤332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T恤31件、假冒Lee注册商标的牛仔裤573件(以上物品货值金额共计807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左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锦标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众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调查报告,Levi’s男士内裤、TOMMYHILFIGER袜子、Lee牛仔裤及SuperdryT恤的销售记录、收据、送货单,广州市卓晟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广州市卓晟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汤姆费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认函(2014)164号“关于对假冒‘Superdry’及‘Nike’等品牌服装委托鉴定的复函”,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万多元,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缴获的侵权物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T恤408件、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内裤110包、假冒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袜子1230双、假冒JACKJONES注册商标的男士内裤332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T恤31件、假冒Lee注册商标的牛仔裤573件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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