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602号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ALPARGATASS.A.),住所地巴西圣保罗市。
法定代表���LUIZAMARIAVASCONCELOSDUARTEPEREIRA。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马光燕,上海雷曼(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巨维军。
被申请人福州双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秋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双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在福州保税区海关依法被扣押的涉嫌侵犯“havaianas”商标专用权的54900双使用“naiavanas”标识的拖鞋进行证据保全。
被查获拖鞋申报单号为XXXXX,海关文号为福关知通(2014)9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了第7302479号“”、第913298号“”、第7762268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申请人系讼争商��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和鞋。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福州海关出具的《关于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及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讼争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并由福州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拖鞋(报关单号: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