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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会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58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会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黄会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前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会英,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南省麻阳自治县城南市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会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审判长 向 武审判员 胡海雄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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