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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乾生与金坛市指前镇人民政府、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162号
案件名称何乾生与金坛市指前镇人民政府、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乾生,金坛市指前镇人民政府,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乾生。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市指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指前镇。

法定代表人姜金华,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

法定代表人黄本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镇。

上诉人何乾生因与被上诉人金坛市指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指前镇政府)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原常州市飞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黄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知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何乾生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乾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乾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何乾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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