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黄国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丽诗,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佩,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烟诉被告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58××××.5,名称为“施工电器操作室(内镶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现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现原、被告的纠纷业已获得解决,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黄国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