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33-4号原告石家庄保粮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赞辉、霍继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聚力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素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光、牛岩,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聚力特机械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素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光、牛岩,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保粮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聚力特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聚力特机械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保粮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保粮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保粮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保粮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