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138号罪犯柯景曦,女,汉族,中专文化,1963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玄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景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柯景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柯景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
该犯于2013年5月缴纳罚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柯景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景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一日(刑期至2014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