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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广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菏知初字第12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广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夏广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1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广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夏广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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