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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2号起诉人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材料。

起诉人以佛山市南海越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主张:起诉人是注册商标(注册号zc8236571)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衬衣、大衣等。

佛山市南海越智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带有“holidaylady”字样的商品,并且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以及“京东商城”开设网店大肆销售。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起诉人书面道歉;

两被告经营、管理的网站http://holidaylady.tmall.com及移除对侵权产品宣传的链接;

被告佛山市南海越智贸易有限公司就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暂计20万元),并承担起诉人为制止其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福田区,亦无证据显示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坚持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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