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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65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6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

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玩具刀(疾影)”专利号为ZL20103014XXXX]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  黄良涛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韩秋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日欣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6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经营地址:河北省大名县大名府路老县一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唐永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玩具腰带头饰件(飞影)”(专利号为ZL201030140974.2)]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黄良涛审判员冯孟杰审判员韩秋萍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冯日欣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6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经营地址:河北省大名县大名府路老县一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唐永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玩具公仔(飞影侠)”(专利号为ZL201030246428.7)]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黄良涛审判员冯孟杰审判员韩秋萍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冯日欣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6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新人民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商场,永年县临名关镇名兴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新人民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商场侵犯专利号为ZL201030140985.0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黄良涛审判员冯孟杰审判员韩秋萍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冯日欣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河北省成安县新兴街中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全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安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玩具公仔(帝皇侠)”(专利号为ZL200830214359.4)]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黄良涛审判员冯孟杰审判员韩秋萍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冯日欣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河北省成安县新兴街中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全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安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玩具腰带头”(专利号为ZL200930087593.X)]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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