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26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负责人:董文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欣丽,系乐陵市瑞鑫加油站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郑欣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欣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