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王曼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市购物广场。
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兴华北大街769。
法定代表人:侯荣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市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