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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菏知初字第130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13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朋。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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