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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7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卢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7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波,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钦,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川(系成华区家琦副食店业主),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卢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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