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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知民初字第00202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玉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维扬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玉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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