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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贤道、高兵、古义涛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526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贤道、高兵、古义涛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徐贤道;高兵;古义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2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贤道,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兵,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古义涛,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贤道、高兵、古义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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