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61号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迪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宿州两淮新城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负责人:高红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迪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红玲,该公司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迪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宿州两淮新城店、宿州市迪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代理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