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16号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三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樱井康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蒋杨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520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