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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7875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7875号罪犯张某某,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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