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7875号罪犯张某某,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