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478号原告卢武朝,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西省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治波。
委托代理人侯毅婷。
被告苏锦海,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经营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教市场综合大楼*号铺。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武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共3530元(原告已预交3530元)。
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17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由于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费3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