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4721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广合,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广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广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