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股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海涛,系文登市文城惠通堡购物商场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股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股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股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