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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450号
案件名称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宝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50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宝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宝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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