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05号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三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樱井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杨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