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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余知初字第605号
案件名称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05号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三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樱井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杨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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