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人人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少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人人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