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蔡某与刘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267号
案件名称蔡某与刘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某,刘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267号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