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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张翊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170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张翊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张翊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翊民,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系金牛区万朋五金机电经营部业主。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号。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翊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翊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2元,减半收取169.01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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