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其住所地也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审被告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