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41号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0898498W。
法定代表人:杜齐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特别授权),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幸娇,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小星星启智幼儿园(原名芷江侗族自治县小新星幼儿园),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原综合高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2285910010718。
法定代表人:杨敏,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三(特别授权),女,侗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芷江侗族自治县,系该幼儿园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小星星启智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7元,减半收取计2278.5元,由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