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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酷娃礼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80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酷娃礼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酷娃礼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酷娃礼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号。

法定代表人:张奕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彤彪,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佩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银喜、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酷娃礼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酷娃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乐立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6XXXX.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44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在酷娃礼公司未办理住所地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酷娃礼公司的住所地应当以目前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即广东省汕头市为酷娃礼公司的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酷娃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酷娃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酷娃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等同于工商登记所记载的法人住所地。

酷娃礼公司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开办的阿里巴巴网站作为主要营业地,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作为阿里巴巴网站的运营商,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该地址应为酷娃礼公司的住所地。

因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乐立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乐立方公司起诉时提交的酷娃礼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酷娃礼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酷娃礼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酷娃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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