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43-1号原告许长江,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告史增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莒南县宏鑫模具厂业主,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江与被告史增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江的涉案专利ZL201230572790.2“磨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已经缺乏权利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长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